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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车不慎遇事故,法院调解化纠纷!法官提醒:车辆出借需谨慎!

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· 法院
发布时间:2026-02-25 | 点击量:19698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:范张蓉  单思敏)近期,邵东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恋人之间出借车辆引发的追偿权纠纷。原本出于信任的“借车”之举,竟让双方对簿公堂,承办法官如何情理兼顾、化解矛盾?

一起来看看。

案情回顾

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恋人关系,彭某名下有一台奔驰小轿车。某日,李某向彭某借用其名下的奔驰轿车出行。因曾见过李某开车,彭某未多加考虑便同意出借。不料几小时后,彭某接到交警电话,得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李某驾驶她的车辆与案外人陈某的车辆相撞,致两车受损、一人受伤。

经交警调查,李某系无证驾驶,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面对李某无赔偿能力的窘境,彭某为尽快化解纠纷,先行垫付了两车维修费及陈某医药费,共计104381.78元。事后,彭某向李某追偿,李某却一再回避,昔日恋人关系破裂。无奈之下,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法院调解

承办法官翻阅案卷后认为,双方曾为恋人,具备一定调解基础,遂决定启动庭前调解程序。连日来,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耐心沟通,既释明法律权责,又疏导对立情绪,逐步引导双方回归理性、缓和矛盾。在多轮沟通的基础上,双方最终达成初步调解意向。承办法官趁热打铁,立即约双方至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。

在法院调解室内,承办法官结合案情,一边耐心安抚彭某的情绪,一边向彭某和李某委托前来的亲属细致解读法律责任,明确指出:李某无证驾驶是事故主因,但彭某作为车主,出借时未尽审查义务,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。经过法官耐心沟通与亲属劝解,李某最终同意彭某提出的赔偿方案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李某通过亲属当即支付赔偿款,纠纷得以圆满化解。

法官说法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:

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本案中,彭某仅因目睹过李某驾车、出于恋人信任便出借车辆,未核实其是否具备驾驶资格,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,依法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。

法官提醒:

车辆出借绝非“人情小事”,稍有不慎,可能面临法律风险。车辆所有人、管理人要守法出行,审慎借车,这既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尊重,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。

✅ 出借车辆前,请务必做到:

1.核验驾驶资格:查看驾驶证,确认驾驶人具备合法驾驶资格。

2.评估驾驶状态:询问身体状况,切勿心存侥幸将车借给饮酒、过度劳累等存在明显不适驾情形的人员。

3.检查车辆状况:仔细检查车辆状况,及时进行年检、维修保养和保险续保,确保车辆无安全隐患。


责编:伏志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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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